洪敏律师亲办案例
代理一起复杂退伙款转借款纠纷案件获得全面胜利
来源:洪敏律师
发布时间:2019-05-23
浏览量:2222

原告与被告均系贵州省某县某土矿(简称涉案企业)实际股东,原告享有涉案企业31%的合伙份额2013年1月9日,原告与被告签订《股权转让之股东声明》,约定被告将原告在涉案企业享有合伙份额以每股13万元标准收购。但被告当时并无充足资金,未能将原告的退伙款及时支付给原告。则同日,原告与被告签订《借条》,确定被告共欠原告借款400万元,并约定被告还款时间及被告逾期还款应承担违约金。后被告陆续归还了原告200万元本金,但剩余200万元本金未如期归还,违约金已至300余万元。原告就上述款项多次向被告催讨,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,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,后原告经人介绍委托本律师给予其提供法律帮助。

本律师在接受案件委托后,详尽了解并梳理案件事实,制定诉讼策略。在梳理时本律师发现本案存在的主要问题,即,适用何用案由提起诉讼?准确选择案由是保护当事人利益,使案件胜诉的关键,选择对自己当事人最有利的案由,是代理律师的首要职责。因此,本案适用何种案由是亟待解决的问题。本案可选择适用合伙协议纠纷及民间借贷纠纷两种案由,但选择适用其中任一案由均存在相应问题。

1、假设适用合伙协议纠纷起诉存在的问题。

首先,原告并非涉案企业显名合伙人,系涉案企业隐名合伙人,其合伙份额以甲某名义代持,而甲某现今也早已退伙。涉案企业现有合伙人仅有被告及乙某,且涉案企业远在贵州,调取涉案企业合伙人变更等相关信息困难重重。其次,原告入伙涉案企业至今已十多年,其入伙时支付的资金凭证、合伙协议等种重要证据,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。总之,合伙事宜因至今年代较为久远,若选择合伙协议纠纷起诉,庭审时很可能面临众多问题无法查清,案件审理难度大。且时间跨度也可能相应较长,不利于快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。

2、假设适用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存在的问题。

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虽然签订了《借条》,但原告实际未向被告支付借款。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十五条的规定,原告以借据、收据、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诉讼,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,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,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,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。基于上述法律规定,如被告应诉辩称原告未向其实际出借资金,二人间实为合伙协议纠纷,则法院极可能会考虑本案实际基础法律关系为合伙协议纠纷,那么本案又回归到原点。

但经过再三思考,综合全案考虑,我方还是选择民间借贷起诉。因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十五条第二款规定,当事人通过调解、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,不适用前款规定。即,虽然本案并非基于借贷关系而提起的民间借贷,但我方认为《股权转让之股东声明》及《借条》应系双方达成的债权债务清算协议,本案可按民间借贷审理本案,被告应偿还借款。

经过上述梳理,我方对案件事实及法律关系充分予以把握,制定了清晰的诉讼策略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。经开庭审理后,承办法官采纳了我方观点,认为本案确实应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十五条第二款规定,即当事人通过调解、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,不适用前款规定。但承办法官之后基于调解率考虑,组织原告与被告调解,后该案调解结案。

结论:原被告对合伙事务进行清算后,被告未及时支付退伙款给原告,期间被告自愿出具借条,可视为退伙款转为借款,双方形成新的民间借贷关系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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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洪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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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北京市中银(南昌)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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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合伙人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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